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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复习资料十
2008-4-22 11:39

  329、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1、行为违法的性不同

  2、有无存在的前提不同

  3、侵害的客体不同

  4、行为的主体不同

  330、侵权行为的种类:

  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2、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

  3、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331、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是指由民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人对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法律特征:

  1、侵权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制裁。

  2、侵权民事责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3.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具有多样性。

  33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因一般侵权行为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特征:

  1、构成要件齐全

  2、适用过错责任

  3、自己责任

  333、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法律特别规定的行为人实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3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必须是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侵权行为

  3、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后果。

  335、产品责任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36、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财团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高度危险作业的民事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的归责原则。

  337、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污染环境的事实。须造成他人的损害。

  2、污染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338、地下施工和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一)地下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地下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39、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须有物件倒塌、脱落、坠落发生。

  2、有损害事实。

  3、损害与物件倒塌、脱落、坠落之间有因果关系,即物件的倒塌、脱落、坠落是受害人所受损害的原因。

  4、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

  340、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41、监护人的民事责任:是指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承担的法律后果。

  承担责任的条件:

  1、致害人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属于被监护人。

  2、必须是被监护人独立实施了致人损害的行为。

  3、承担责任的人必须是监护人。

  4、被监护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且造成了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的损害。

  确定责任时应注意的问题:

  1、夫妻离婚后的监护责任问题

  2、被监护人在学校、幼儿园或精神病院学习、生活、治疗时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代管人的监护责任问题。

  342、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343、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是指因侵权行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等权利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原则:

  1、全部赔偿的原则

  2、过失相抵原则(《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有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3、考虑侵害人经济状况原则

  4、衡平原则

  344、侵害损害的赔偿范围:

  1、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采取的是全部赔偿原则,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侵害自然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赔偿范围

  侵害自然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应根据损害的不同程度确定赔偿的范围。

  1)一般伤害的赔偿。其赔偿的范围包括必要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和误工费等。

  2)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赔偿。对因侵权行为造成的肢体或身体的某个器官部分或全部丧失功能的受害人,侵权人除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外,还应赔偿残疾人的生活补助费,残疾人的残疾用具费,以及依靠残疾人扶养的人的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3)致人死亡的赔偿。造成死亡的赔偿,除医疗费外,还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死者生前扶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和适当的抚恤金。

  1、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自然人因下列权利遭受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以及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另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的,物品物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时,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序、侵权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乖具体情节以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得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受拆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