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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串讲笔记十九
2008-5-15 14:0

  342、抗辩,指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分为程序上的抗辩和实体上的抗辩。《民法通则》规定为免责条件。我们认为,免责条件是免除民事责任,即应承担责任,但可予以免除,不予追究,与免责条件中行为人根本不应承担责任的规定不符,因此,采用抗辩事由较妥。

  343、抗辩事由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对抗性

  (2)具有客观性

  344、抗辩事由的种类: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简言之,不可抗力就是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2)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发生的事故。

  (3)依法执行职务  是指行为人依照法律的授权及有关规定,因行使职权而损害他人权利的行为。

  (4)正当防卫

  (5)紧急避险

  (6)受害人的故意 受害人的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

  (7)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不能及时请求司法机关救助的紧急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采取相应措施。

  345、民事责任的方式的概念:是指民法规定的,民事违法行为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法或形式。

  346、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如下十种: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347、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特殊责任方式(民事制裁措施)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训诫

  (二)责令具结悔过

  (三)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

  (四)罚款

  (五)拘留

  348、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

  第一,责任方式的适用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

  第二,责任方式的适用与权利的损害相适应;

  第三,责任方式的适用与责任人承担的责任的条件相适应;

  第四,各种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49、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350、侵权行为的特征:

  (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侵权行为的客体是绝对权

  (3)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4)侵权行为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

  351、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1)行为违法的性不同

  (2)有无存在的前提不同

  (3)侵害的客体不同

  (4)行为的主体不同

  352、侵权行为的种类:

  (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2)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

  (3)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353、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是指由民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人对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法律特征:

  (1)侵权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制裁。

  (2)侵权民事责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3)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具有多样性。

  354、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因一般侵权行为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特征:

  (1)构成要件齐全

  (2)适用过错责任

  (3)自己责任

  355、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法律特别规定的行为人实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5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必须是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侵权行为

  (3)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后果。

  357、产品责任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58、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财团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高度危险作业的民事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的归责原则。

  359、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污染环境的事实。须造成他人的损害。

  (2)污染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360、地下施工和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一)地下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地下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61、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须有物件倒塌、脱落、坠落发生。

  (2)有损害事实。

  (3)损害与物件倒塌、脱落、坠落之间有因果关系,即物件的倒塌、脱落、坠落是受害人所受损害的原因。

  (4)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

  362、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